(200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创新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
第三条 参与基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的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创新基金的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已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省份,可按照“监理和验收规范”和“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要求进行工作,每年按季度向管理中心报送监理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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