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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
时间:2009-01-23 [ 打印 ] [ 关闭 ]
各省辖市、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当前保增长、促发展的需求,2009年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围绕《江苏省高科技产业发展(841攀登计划)技术纲要》,以2009年省科技创新“八大工程”为重点,集成资源,加强前瞻性和战略性部署,在继续完善重大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0号)的有关规定,新设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项目,引导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等高端人才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现将2009年度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与申报条件
   (一)企业院士工作站
    主要围绕“企业创新引导工程”、“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等需求,重点支持我省高新技术领域骨干企业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建设80个左右企业院士工作站,每站省拨扶持经费100万元,主要用于改善科研条件、项目研发、人才培养等。
    申报单位需建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有较完善的支撑院士团队进站工作的基础条件和服务规范,配备专职助手,落实稳定的投入机制。引进院士携带创新团队和科技成果,与企业有实质性的合作和研发任务,能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企业院士工作站不支持引进院士开展一般性咨询服务活动。鼓励已建有省重大研发机构或已获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申报企业院士工作站,省拨经费不再重复安排。
   (二)企业重大研发机构
    主要围绕“重大项目推进工程”、“高端跨越工程”等需求,以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实现技术跨越为目标,依托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在风电装备、轨道交通、光电技术等领域新建3-5个企业重大研发机构,引导企业加强前瞻性研究,掌握核心技术,发挥对整个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企业重大研发机构建设根据统筹规划和布局需求,采取定向组织方式,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围绕“创新型园区提升工程” 、“科技惠民工程”、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等,以服务广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民生领域科技创新为重点,依托第三方科技服务型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新建和完善120个左右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提高特色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覆盖率,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围绕创新型园区、科技创新专业示范镇、特色产业基地、现代农业科技园等建设,以设计、分析检测、试验验证、共性加工、制样、信息服务等为特色服务业务,新建40个左右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2、围绕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服务业集聚区等建设,以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创业服务、投融资服务等为特色业务,新建科技服务平台、苏中市县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共35个左右。
    3、围绕“科技惠民工程”中的生命健康、公共安全、农林生态、科技管理服务等领域,以公益性科研院所特色业务能力建设为重点,立项支持12个左右公益性服务项目。
    4、围绕全省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对近两年立项建设的省级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在中期检查的基础上,遴选部分建设进展和运行绩效良好、地方支持力度大、对产业创新支撑作用强的平台给予滚动支持。
    5、对运行绩效良好、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服务成效显著的公益性服务平台择优给予运行经费补贴。
    申报条件:
    1、新建的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其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新增投资(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主管部门匹配经费应不低于省拨经费的50%。项目建成后固定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2、公益性服务项目主要依托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等单位申报,主管部门需按1:1比例给予经费配套。
    3、滚动支持项目和运行补贴项目,根据中期检查或评估结果组织项目,不需要专门申报。
    (四)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
    主要围绕“高端跨越工程”、“企业创新引导工程”的实施,开展产业前沿技术突破,提升自主创新水平。在新能源与节能(工业节能、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新材料(特种功能材料等)、现代装备与制造(极端制造、高技术输变电、智能农业装备等)、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环境生物技术、资源循环利用等)、生物技术(生物药物、食品生物制造等)、电子信息(网络媒体技术等)领域,以产学研共建方式新建10个左右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引导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对社会开放和企业介入早期研究。主要包括:
    1、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行业骨干企业在各类科技园区共建的重点实验室。
    2、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校在校园内组建的重点实验室。
    3、行业骨干企业收购国外研发机构、专利技术,引进一流创新团队组建的重点实验室。
    对已建成通过验收,符合《江苏省高科技产业发展(841攀登计划)技术纲要》方向的省级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和纳入地方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结果和对社会与企业开放服务的业绩与实际贡献,择优给予运行经费补贴。
    申报条件:
    新建的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申报单位应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研发工作必须对江苏产业技术提升有重要带动作用,研发基础处于省内一流、国内领先;实验室新增投资(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主管部门匹配经费应不低于省拨经费的50%。项目建成后固定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参与建设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必须与企业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聘请2-3名企业高层次人才作为兼职教授,并从事实际教学和学生培养工作。
    重点实验室运行补贴项目主要根据绩效评估,结合江苏省科技产出年度统计的开放运行情况择优安排,不需要专门申报。
    (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围绕“企业创新引导工程”的实施,在市、县前期培育的基础上,广泛支持积极性高和基础条件好、研发投入大、研发方向明确的企业挂牌建立具有专业特色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引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普遍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实现60%的大中型企业建有研发机构的总体目标。
    符合《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基本要求的企业常年均可申报。鼓励市县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等主管部门给以经费支持,引导企业踊跃申报。
    二、组织形式
    为提高省管县体制下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年度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各市、县科技局、国家高新区常年直接推荐申报外,对企业院士工作站、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实行预申报的组织方式。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各市、县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省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填写《江苏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简表》,于2009年2月20日前连同企业2008年11月份财务报表(事业单位除外),报省科技厅条件处(项目简表电子版请发至E-mail:tjc_kj@jstd.gov.cn,纸质项目简表和财务报表请邮寄至省科技厅条件处)。
    各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组织申报的项目,须先经省辖市科技局统筹协调后,再将项目简表单独直接报省。企业院士工作站项目由市县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会地方科协组织项目。
    2、经省科技厅形式审查后核定的申报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项目正式申报材料。
    三、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科技计划信用档案,不再受理其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申报单位的承担能力、资信状况、资料完整与可靠性、重复立项、有无强制中止或应结未结项目以及企业当前的运行状况等,并填写《申报项目审查意见表》(详见附件),必要时可现场检查。对确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推荐申报。
    3、从2009年起,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不收申报项目评估费。各主管部门要积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报单位收取申报费用。
    四、其他事项
    1、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纸质封面,平装订,其中正本一份)。
    2、企业院士工作站、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需同时在省科技厅网上报送,省科技厅网址:www.jstd.gov.cn。各类项目申报书编写提纲、《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可在省科技厅网上查询和下载最新版本。
    3、受理地点:项目简表寄至省科技厅条件处(南京市北京东路39号,210008);正式申报材料寄送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一楼,南京市龙蟠路175号,210042)。
    受理日期:项目简表受理截止日期为2009年2月20日;项目正式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外)。
    联 系 人: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  刘爱英  周 勤
    联系电话:025-85485921、85485920、85485928(传真)
    省科技厅条件处    李太生  凌家俭  李克贵
    联系电话:025-57712955、57715340、86637560(均可传真)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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