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省科技厅《关于做好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06]249号)和宜国税发[2006]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办理技术开发费用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时,由县(市)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对其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进行备案确认。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确认的标准和依据
1、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的基本条件:
①凡列入2006年度以后国家、省、无锡市级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的);
②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范围内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
2、省科技厅依据国家鼓励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结合我省实际,发布《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具体包括:国务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年版)、国家科技部、商务部《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3年版)、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江苏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2003年版)(详见宜兴科技局网站www.yxs.com.cn),对我省鼓励发展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指南,将根据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3、市科技局根据《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开展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工作。
4、对属于国家和省限制发展和淘汰的产品、技术、工艺,不得予以备案确认。
二、备案确认的办理程序
1、技术开发项目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进行备案确认。对符合备案确认条件的技术开发项目,申报企业应填写《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备案表》(详见附件1),报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对照有关条件及《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进行审查。审查期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向申报企业出具统一的《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2),并抄送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
2、技术开发项目经市科技局备案确认后,企业应按规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备案确认的提交材料
1、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无锡市级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经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企业应提交项目下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项目合同书、认定证书等)。
2、对未列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但属于《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的项目,申报企业应提交《江苏省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设计书》(详见附件3)。
3、 所有申报项目均应填写并提交《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备案表》。
4、申报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均应由法人单位盖章,并由企业法人及具体经办人签名。
四、备案确认的工作要求
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行备案确认,是落实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强创新能力的一个具体措施。各有关单位应本着诚信求实的科学态度,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对弄虚作假骗取备案确认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备案确认和税收优惠,追缴其已抵扣的税款,并进一步作其他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