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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技进步奖申报、评审、批准程序
时间:2005-10-09 [ 打印 ] [ 关闭 ]

一、申报:

  1. 凡我市所属单位独立或合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均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2. 部、省属单位独立或合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在我市产生社会、经济效益的、经成果登记后亦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3. 凡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4. 未经鉴定的项目,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5. 由两人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出具书面证明后,由鉴定证书所列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鉴定证书所列第一完成单位不在我市的,应征得第一完成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鉴定证书上我市排列最前的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6. 提供申报资料一式两份(详见第二部分)。
  7. 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市直属单位直接向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处)申报。
  8. 每个项目交纳申报费伍拾元。
  9. 超过申报期限,不再作本年度项目受理,可在下一年度继续申报。

二、申报科技进步奖必须递交的有关资料;

  1.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2. 研究(研制)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
  3. 经济效益计算方法及说明。
  4. 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必须按〈填写说明〉正确填写)。
  5. 合作完成的或由非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需递交经协商后的同意申报的证明。
  6. 主要完成人员及排序应与鉴定证书一致。
  7. 申报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项目,需提供五分钟左右的项目介绍录相资料片。
  8. 其它必须提供的资料。
  9. 凡书写的申报资料,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

三、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每年度申报的科技进步项目,按《无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初评,然后报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科技进步奖的公告和异议:

    经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通过的项目,在无锡日报上公布,自公布日起的十五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公布项目向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市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责成申报部门县(市)区科委(市)主管局 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决。

五、科技进步奖的批准:

对所公布的项目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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