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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登记程序
时间:2005-10-09 [ 打印 ] [ 关闭 ]
  1. 根据《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精神,凡在锡的部、省及市属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集体、私营、个体科技机构、民主党派、具有法人地位的群众团体以及个人签订的技术合同均可进行合同登记。
  2. 技术合同的类型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每种合同的详细分类按《技术合同法》施行。
  3. 签订技术合同统一使用由江苏省科委、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技术合同文本和“技术合同登记表”。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合同使用无锡市科委、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的“小额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书”。
  4. 技术合同经当事人正式签订后,当事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由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主申请登记。
  5. 个人从事技术贸易,须凭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的技术中介机构促成签订的合同,方可申请登记。
  6. 技术合同填写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送合同登记机构一份(如有中介方,还须增加一份)。
  7. 技术合同凡需要进一步作技术审定或鉴定的,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定的部门受理。
  8. 技术合同登记一律收取拾元工本手续费(二百元以下的合同收取伍元)。
  9. 技术合同办理登记时,当事人各方(含中介方)应按合同标的金额万分之三交纳印花税。
  10. 技术合同一律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副本可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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