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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申请鉴定办理程序
时间:2007-03-19 [ 打印 ] [ 关闭 ]

一、申请条件
    第一完成单位应是本市内的各级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或地处我市范围内的中央各部、委、公司下属单位。
列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科技计划外(自选)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任务要求;
2、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归档要求;
3、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名次排列不存在异议和权属方面争议。
二、申请材料
    根据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供下列资料: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3、研究工作报告;
4、技术报告(阐述清楚本技术成果的创新之处及国内外同类技术背景和对比分析);
5、测试分析报告(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出具)及其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6、设计与工艺图表;
7、标准(国际、国家、行业、企业),企业标准经有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备案;
8、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国家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或论文引用情况报告或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证书);
10、用户使用报告;
11、可能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需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三、申请渠道
1、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成果,根据任务来源隶属提出申请;
2、计划外的项目,申请鉴定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没有的则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申报。
3、涉及国防、军工等科技保密内容的成果由国防科工办组织申报。
四、申请时间
    需要申请鉴定的项目,受理部门审核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每周二为省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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