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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试行)》
时间:2005-03-15 [ 打印 ] [ 关闭 ]

无锡市科技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全面提高我市科技企业竞争能力,以产业与企业技术创新为主线,以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为目标,加快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做好无锡市科技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的组建、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机构旨在强化高新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基础平台建设建设,形成和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加速企业和行业的技术进步,提供基本技术支撑和优化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研发机构主要建在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是企业中具有相对独立或独立的地位的技术研究开发实体或组织。

第四条 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为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产品;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新。

    (二)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行业、领域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研发、设计、试验、测试等服务。

    第五条 由企业提出组建或认定申请,企业原有的研发中心,符合验收认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对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先组建,后验收认定。

    (一)申请组建条件

    1、申请组建研发机构的单位应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民营科技企业;

    2、具有国内一流的产品,且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3、企业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资源综合优势;

    4、研发机构建设方向明确,目标可行。

    (二)验收认定条件:

    1、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2、具有能承担研发任务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队伍;

    3、研发机构组织结构合理,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4、研发机构所依托企业的科研开发费占销售额比例达5%以上。

    (三)批准组建和认定程序

    1、申请单位应当填写《无锡市科技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项目认定书》一式三份,向市科技局申报(常年受理)。

    2、市科技局对申报组建或认定的中心进行必要论证、综合评选后,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并列入研发机构建设计划。

    3、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进行认定,并实地考察和考核,通过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局将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支持机构的建设:

    1、批准认定后,授予“无锡市科技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称号;

    2、市科技局每年划出一定专项经费对研发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3、鼓励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有关科研计划立项方面给予倾斜。

    第七条 研发机构按照市场机制组建运行。研发机构应在每年向市科技局和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工作总结。市科技局将不定期对研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名不符实或确实不能适应任务要求的将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未见成效的,将撤消其“无锡市科技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的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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